·
首页
·
行政
·
秘书
·
人事
·
财税
·
商旅
·
下载
·
论坛
·
博客
·
商城
人事首页
|
HR资讯
|
职场人际
|
人力资源
|
知识库
|
政策法规
|
管理培训
|
生涯管理
|
市场营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人事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库
>正文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7-10-19 10:08:57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八条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十一条本 《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收藏新浪VIVI
收藏博彩中心
打印
投稿
推荐
添加到收藏夹
【
人事
】 [
HR资讯
] [
职场人际
] [
沟通激励
] [
领导力
] [
执行力
] [
政策法规库
]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
] [
地方性人事劳动法规
] [
营销功略
] [
营销案例
] [
企业看台
] [
特约专家
] [
销售之星
] [
营销动态
] [
品牌营销
] [
营销策划
] [
营销文库
] [
职场减压
] [
办公室文化
] [
管理培训
] [
培训课程
] [
培训机构
] [
培训专家
] [
生涯管理
] [
职业规划
] [
管理技能
] [
职业素养
] [
职务分析
] [
培训体验
] [
培训发展
] [
职业生涯
] [
职场攻略
] [
职场健康
] [
人力资源
] [
知识库
] [
政策法规
] [
市场营销
] [
与上司相处
] [
与同事相处
] [
巧结人缘
] [
管理原创
] [
经典案例
] [
职业经理人
] [
名企精英
] [
薪酬福利
] [
绩效管理
] [
员工关系
] [
甄选招聘
] [
素质模型
] [
战略与体系
] [
员工满意度
] [
知识管理
] [
HR会计
] [
团队合作
] [
企业文化
] [
变革管理
] [
E-HR
]
关于金蚂蚁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金蚂蚁诚聘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金蚂蚁科技
Email: webmaster@antoc.com
Copyright© 2006 antoc.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