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等新规定出台,对《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和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出了一些调整。本文试就新规定结合具体事例谈谈企业捐出、受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企业捐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企业捐出固定资产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不作销售而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二)捐出的固定资产,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企业对捐出的固定资产,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位准备。
二、税法及有关规定
(一)捐出固定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然后再将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企业“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一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
(三)捐赠行为发生的支出,税法规定按其捐赠方式和对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和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慈善机构、基金合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即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性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举例
A公司2003年8月将闲置的固定资产直接捐赠给B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是A公司于1999年12月取得的,价款120万元。采用直接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10年,预计残值为0.捐赠过程中对资产进行拆却发生清理费用0.8万元(从银行存款中支付)。假定捐赠时该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78万元,捐赠过程中未发生与捐赠行为相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2003年A公司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122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33%。
(一)会计处理
计算A公司捐出固定资产在捐赠日的累计折旧:120/10×3+120/10/12x 8=44(万元)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A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分录以元计):
借:固定资产清理 760000
累计折旧 440000
贷:固定资产 3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借:营业外支出 76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8000
(二)纳税调整
1、该项捐赠事项因系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按税法规定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其所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根据上述“二、税法及有关规定(二)的计算公式”计算A公司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78一[120一(120/10*3)一120/10/12*8]—0.8}十76.8—0=78(万元)
或按会计核算资料简化计算为:78一(120—44十0.8)十76.8一0=78(万元)
3、2005年度A公司应税所得为:1122十78=1200(万元)
4、2006年度A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为:1200x 33%=396(万元)
5、A公司所得税、费用及应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借:所得税3960000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9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