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企业财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资产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
(一)自然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二)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被盗损失。
(三)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
(四)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所造成的坏帐损失。
(五)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三.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一些特别规定
(1)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前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坏帐。但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坏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2)除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未经过金融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3)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货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4)企业因收回.转入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经批准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接转扣除。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企业财产损失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认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者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