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并规定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03年9月,A公司向B公司捐赠一座办公楼,原价1000000元,已使用10年,计提折旧250000元,支付清理费用5000元,公允价值900000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750000 累计折旧 25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0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按照《通知》规定,A公司对外捐赠办公楼,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则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确认所得=900000-(1000000-250000)-5000-45000=100000(元),因捐赠办公楼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100000+800000=900000(元)。
A公司在办理9月份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000元。
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900000 贷:资本公积 603000 递延税款 297000B 公司按《通知》规定进行了账务调整: 借:固定资产 9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900000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9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3000 从上看出,会计上不确认当期应缴所得税,而税法上确认当期应缴所得税297000元,因此,B公司在办理9月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多申报企业所得税297000元。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捐赠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较低时,可按对外销售确认损失。
例2:假设例1中办公楼原价12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B公司会计处理及账务调整同例1。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000 累计折旧 250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按照《通知》规定,A公司确认所得=900000-(1200000-250000)-5000-45000=-100000(元),因捐赠办公楼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100000+1000000=900000(元)。A公司在办理9月份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000元。
另外,《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